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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牛散"又被罚!操纵34个账户,巨亏289万…

2021-06-19 16:53 来源: 中国基金报 作者: 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 2021-06-19 16:53

中国基金报记者 文景

用34个账户买入一只股,来回捣腾,期间股价涨了10%,但3名当事人不仅没赚钱,还亏了289万元!更惨的是,事后还被证监会重罚360万元。

发生了什么?囧

操纵34个账户,亏289万元

又被罚360万元

日前,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当事人吕美庆、周学良、黄亮超比例持有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森工”)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决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当事人控制使用以下3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

涉案账户组自2017年5月9日开始买入“吉林森工”,6月23日持有的“吉林森工”比例达到6.04%,之后仍反复交易,至7月6日,涉案账户组将所持有的“吉林森工”全部卖出。当事人在持有吉林森工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减少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卖出“吉林森工”金额为808,087,973.88元。涉案账户组在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累计亏损2,894,094.33元。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有意思的是,从股价表现来看,在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吉林森工股价累计还涨了10.9%。去年11月,“吉林森工”拟更名为“泉阳泉”。公司是以森林培育和林木采伐为基础,以林产加工为主导、以科技开发为动力,林工贸结合,产加销一体的现代化大型森工企业。而泉阳泉成立于2001年,现在是吉林森工最优质的资产之一。

当事人:“罚得太重,无力承担”

证监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证监会提出的违法事实依据,吕美庆的代理人提出: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吕美庆控制使用账户组。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关系。第三,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应予排除。

第四,本案不属于收购上市公司,不应适用《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不应同时处罚未披露及继续交易行为。第五,对可能存在借用账户行为不应处罚。第六,处罚力度过重。

周学良的代理人提出:违法事实不成立,一是证据不全面,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周学良存在违法事实;二是证据不客观,证据前后矛盾、未经核实;三是证据不公正,不应采信与周学良有重大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四是在逻辑上也根本不存在周学良违法持股应受处罚的事实。

黄亮提出:第一,账户组中仅“王某芬”账户与其相关。第二,未与吕美庆、周学良控制账户组。第三,没有收购上市公司意图,没有违法性认识。第四,没有承担罚款的能力。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一,资金关联、交易地址关联、交易设备关联、账户间交易趋同度、银行账户资料等多维度的客观证据和多人指认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共同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相关违法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至于当事人所称无关证据应予排除的问题,我会认为本案所涉证据有直接证据,亦有间接证据,证据间有相互印证关系,对认定事实和确定量罚均有证明意义。

第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除有收购预警功能外,还有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功能。该条不以投资者有收购意图为违法构成要件,相关账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控制的账户交易股票,其就有义务关注账户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停止交易等义务。本案适用《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与我会执法惯例一致。

第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和停止交易两项义务,且两项义务均有相应罚则即《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违反该条规定,则相应给予两项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第四,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我会没有对相关借用账户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相关申辩与事实不符。

曾因操纵16个账户

被重罚1200多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4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吕美庆疑似有“前科”。证监会网站显示,同为1957年9月出生,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吕美庆,此前因操控16个个人账户,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3只股票,获利12748951.23元。证监会指出,上述案件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

涉及操纵市场

证监会曾开出17亿天价罚单

证监会曾表态,对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月,因操纵8只股票,广东证监局对“80后”牛散江丽芬作出行政处罚,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万元,并处以1511.86万元的罚款,合计被罚没2221万元。

2020年1月7日,证监会官网上曾公布一则“天价罚单”。因操纵证券市场,林军、何忠华、陈志强三名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2.93亿元,并被处以14.67亿元罚款,单案罚没金额合计17.6亿元,创下2019年证监会最高罚款记录,并且已经超过2019年此前证监会开出的全部罚单罚没金额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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