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完善金融审判体系来提升司法服务金融良性发展的能力,打造中国金融审判的‘金’字招牌。”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季立刚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专业“守门人”
今天,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三周年。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可谓应运而生。
据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介绍,截至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1744件,审结20050件,受理案件总标的额5469.97亿元。
“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形成高度依赖健全的法治环境,而金融法治环境中的必要一环就是高效的金融司法体系。”季立刚表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完善金融审判体系来提升司法服务金融良性发展的能力,打造中国金融审判的‘金’字招牌。”
同时,上海金融市场的金融纠纷案件往往呈现出涉诉金额高、诉讼保全多、涉案利益主体多、案件执行难等特性,加之新型金融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对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般法院难以适应金融纠纷案件的复杂化、国际化倾向,分散管辖也无法很好地应对国际金融案件审判的全局性与系统性特征,在传统金融审判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受可仲裁性所限,仲裁司法化、行政化、执行难等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金融市场发展对司法保障提出的必然要求。” 季立刚表示。
赵红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中央设立在上海的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义不容辞要发扬“探路者精神”、集聚“改革者魄力”,加快形成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匹配、与金融开放和创新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涉外金融审判机制,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数据显示,三年来,上海金融法院推出了诸多创新机制,如创建金融行业全覆盖的诉调对接机制,推行“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的纠纷化解模式,打造互联互通的全线上调解平台,多元化解金融纠纷1764件,调解金额达516.78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了上亿元诉讼费。
记者还了解到,当前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如伦敦、纽约等,均建立了与其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专门金融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在世界范围内,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多种模式,主要包括:直接隶属于司法部的金融法庭,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庭;只涉及某个金融类别,如美国证监会下设的行政法官办公室;一般法院下设的专门金融法庭,如开曼群岛大法院下设的金融服务法庭、我国部分法院下设的金融审判庭等;完全独立的专门金融法院,如新加坡、迪拜、阿联酋、俄罗斯的专门金融法院。尽管形式不同,但都具有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性质。
季立刚认为,“上海是我国市场化和法治化程度领先的地区。专门的金融法院不只是在金融案件管辖和数量上的归集,未来,还将在把握法律规则、尊重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发挥金融司法的能动性,实现金融司法的能动创新。”
“创制性”规则
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三周年新闻发布会(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系列发布会第一场)上,赵红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加大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案件的审理力度。通过司法裁判厘清市场规则、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积极创设解决金融纠纷的‘中国标准’‘上海规则’。”
成立短短三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审判了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案件、首例涉债券市场维好协议案件、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责任案件、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贷款机构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案件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9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国法院十大商事、行政、执行等典型案例。
对此,季立刚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实现了以一种更为灵活的“创制性”方式回应了金融市场对于司法体系的需求,“成文法的刚性和金融纠纷案件处理的弹性法律适用要求实际上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有效的克服途径之一,就是让法官在个案裁判过程中通过解释既有的法律来‘创制’更新颖、更适宜或更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律规则。通过金融司法功能的发挥,来弥补和完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以司法完善金融市场的路径,是通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发现法律、适用法律现阶段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得以实现的,这对发挥金融司法功能意义重大。法院以正当的裁判程序将使民事责任加以确定、行政行为得以澄清,不仅以个案的形式明是非、定曲直、维护法益,还将产生溢出影响,为金融市场提供规则。”季立刚补充道。
经过三年的探索,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绩有目共睹,已逐步达到预期的目标和定位,即对金融案件实行了集中管辖,推进了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了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了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与此同时,上海金融法院积极行使涉外金融案件管辖权,优化涉外金融审判机制,提升金融司法国际影响力。三年来,上海金融法院明确了对跨境证券纠纷和离岸人民币交易纠纷,及碳交易等新类型金融纠纷的管辖权。拟定中英文“涉外金融交易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示范条款”,提升我国对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和话语权。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金融制度型开放和全球机构投资者集聚计划实施,着力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季立刚坦言,“从实践层面来看,无论是金融还是立法,主要都是中央事权,而金融又具有跨区域的特征,对于中级法院的配置,案件管辖权又受到地域限制的上海金融法院而言,无论是金融司法的改革、金融风险的防范,还是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制定,都是不易实现的目标。然而,上海金融法院做到了。”

京沪“双剑合璧”
今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的决策,标志着上海金融法院作为我国第一家金融领域专门法院设立后的司法实践表现获得了认可和肯定,金融专门法院的改革试点由此开始推广。”季立刚表示。
作为我国金融司法最高水平的承载者,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助于发挥金融专门法院的专长,共同构筑完整、健全的中国金融司法体系。
因为上海与北京在中国金融发展战略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两大金融法院可能会呈现差异化定位。当前,上海主要承担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需有与之配套的国际化程度更高的金融司法机构;而北京则是立足于“一行两会一局”,凸显其服务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功能定位。
季立刚认为,就金融纠纷案件而言,“跨区域性”甚至“跨国性”是其表征,由此会带来全国性的金融交易与地方性的金融审判的紧张关系。因此,在我国专门性金融法院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在现有的司法隶属关系和地方法院建构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凸显金融专门法院“全国属性”,赋予金融专门法院更多的处理跨地域金融纠纷案件的司法权限。
据悉,今年4月份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新增或确认了上海金融法院对若干类型案件的管辖权,且明确了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尽管上海金融法院在司法组织体系中依然是上海市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身份’,但事实上,其在功能上已经是一个处理全国性金融纠纷案件的司法组织了。”季立刚表示。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雨乔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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