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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最高法发文!严厉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非法套利,试点个人破产…

2020-11-10 07:43 来源: 券商中国 作者: 贺觉渊

图源:中国法院网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发布会上介绍《指导意见》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就如何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怎样开展破产制度改革等问题一一回应。

33条五大方面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

杨万明在会上通报,《指导意见》由最高法党组会审议通过,11月9日发布实施。《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是人民法院全力支持保障深圳改革发展的郑重宣示,是人民法院落实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要求的具体实践。

杨万明介绍,《指导意见》共6部分33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强调要支持深圳法院根据中央授权开展试点试验示范,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

二是全方位提出了先行示范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措施。《指导意见》要求,认真研判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法律法规空白点和司法保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

三是对人民法院自身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为此,《指导意见》第五部分在完善诉讼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批改革措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示范样本。

四是对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提出细化落实措施。《实施方案》首批授权清单提出40项改革试点任务,其中人民法院参与的有7项。对这7项试点任务,最高法已经专门提出落实方案,《指导意见》又进一步提出细化要求。

五是提出组织保障措施。为扎实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确保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地见效,《指导意见》第六部分对加强党的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营造改革氛围提出了要求。

四大特点突出

《指导意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工作目标的标准很高。《指导意见》高标准提出了深圳法院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强调深圳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工作方面要发挥核心引擎功能,通过5年的改革发展,打造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

二是改革创新的分量很重。《指导意见》不仅提出了支持保障改革创新的司法举措,而且很多支持保障举措同时也是改革创新举措。比如,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新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推进金融审判创新、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等各项支持保障措施,也都体现了改革创新要求。

三是深圳特色体现得很足。《指导意见》重点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智能化这四个方面提出服务保障措施。市场化方面,系统规定要素市场化配置司法保障措施,支持深圳完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法治化方面,多措并举支持保障深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方面,提出健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和管辖机制,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国际调解组织交流协作,服务保障深圳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智能化方面,提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此外,《指导意见》在支持保障深圳增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方面打出了组合拳,如创新涉港澳案件审判,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等等。 

四是服务保障的措施很实。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指导意见》不仅从审判角度提出了服务保障措施,还提出建立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发布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自然人破产跨地域效力问题,《指导意见》态度鲜明予以支持,要求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严厉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非法套利

《指导意见》要求推进金融审判工作创新。加大专业化金融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打击非法集资、逃汇套汇、内幕交易等严重金融犯罪机制,坚决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龚稼立表示,全面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严厉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从事非法套利等违规行为,加强完善涉私募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裁判规则,积极探索建立金融领域司法协同平台,推动完善跨境金融监管。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扎实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类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新模式。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专利保护规则。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

对于下一步工作,龚稼立表示,广东高院将在最高法的指导下,加快推进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推动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大数字化知识产权研究,探索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全力支持深圳进一步打造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诉讼的优选地。

深圳正加快推进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指导意见》提出,要扎实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协同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万国营表示,完善的破产制度,让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常态化,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是解决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问题的重要途径,深圳法院的做法可以概括为“六个率先”,分别是率先探索破产专业化审判、率先探索企业重整制度、率先探索破产财产网拍模式、率先探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破产事务办理、率先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万国营透露,目前,深圳法院已经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加快推进,努力为全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全国法院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财信国际经济研究院副院长伍超明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助推深圳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深圳经济向高质量发展,加速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一方面,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有助于形成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和高效规范的市场,助推深圳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另一方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措施,将打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堵点,理顺创新机制,加快深圳科技创新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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