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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尴尬的研报!"吹嘘"股票反遭公司否认,如今又迎来罚单,两分析师被罚20万

2020-07-13 18:30 来源: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 作者: 云中鸢

奇葩研报年年有,如今有人为了4年前的一份失实研报,付出了20万真金白银的罚款。

日前,江苏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的一篇失实研报,时任东吴证券分析师马浩博、汤玮亮分别被处以15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

彼时,由两人署名的研报《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一经发布,仅仅数日之后,福成股份就对该研报涉及公司的猜测做出了澄清说明,直指多处推测并不代表公司现状,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如今虽已时过境迁,但该来的追责却不会缺席。

近年来,监管对于券商研究业务的规范工作从未停止。此前在5月22日,研究报告自律规范修订稿发布,此次修订不仅进一步从撰写、合规等方面对研报质量管控进行了强化,同时也针对近年来兴起的自媒体研报、外部专家邀请等新型投研服务,进行了明文规范。

两分析师时隔4年领罚

时间回到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发布马浩博、汤玮亮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署名的《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简称“该研报”)。该研报把福成股份描述成“殡葬行业未来绝对龙头”,称其“120 亿市值有140亿净利润”、“100 亿基金并购各地经营性墓地牌照”、“大股东手中100亿现金”,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谁知仅仅一周后,福成股份在2016年10月24日晚间发布澄清公告,对研报有关内容予以澄清。

根据澄清公告,截至2016年10月,福成股份宝塔陵园规划建设墓穴约12.5万个,而非研报所称40万个;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规模只有10亿元,而不是100亿元;该公司大股东也并未就“100亿现金”作出决策;福成股份也并未决定是否剥离主营业务中的畜牧屠宰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专注于殡葬服务。

据介绍,马浩博、汤玮亮在发布福成研报之前,未与福成股份核实研报相关事实与数据。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审核过程中认为该研报缺少调研纪要,故予以驳回,马浩博随即补充调研纪要后通过东吴证券内部审核。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调查、审理结果,上述报告全部由马浩博起草完成。汤玮亮参加前期讨论,未实际参与上述报告的起草、审核、发布等工作。马浩博、汤玮亮在研报中作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规定。

综合以上信息,江苏证监局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马浩博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汤玮亮处以五万元罚款。

谨慎勤勉是研究员的天职

根据马浩博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中否认调查时所述,其曾于2016年9月2日和9月10日两次针对涉案研报到福成股份调研,并获取相关信息;并在研报发布前,将研报发送给福成股份相关人员进行核实;也使用电脑记录了相关调研信息,并据此整理了调研纪要,提交研报时没有调研纪要只是自己忘记上传,但因离职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调研底稿。

马浩博由此认为其行为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故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但江苏证监局复查认为,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调查及核查验证情况,无法确认研报信息来源,但无论基于何种信息来源,马浩博均未尽到应有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义务,进而导致研报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根据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核查验证,无法认定福成股份相关人员曾认可研报相关内容。且马浩博陈述、申辩所述情况与调研纪要内容不符。

对于马浩博称因离职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调研底稿的情况,江苏证监局认为,即使存在相应调研底稿,本案调查期间马浩博尚在东吴证券任职,但其并未提供上述材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指‘证券交易活动’不应狭义地理解为证券买卖,而是强调相关专业主体基于工作性质,发布的信息较一般主体对市场交易具有更大的影响,故禁止此类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江苏证监局指出,马浩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发布的专业研究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适用2005年《证券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的两位分析师都比较年轻,马浩博为1983年10月出生,汤玮亮则出生于1983年9月,事情发生时两人都仅有33岁。中证协公示信息显示,马浩博在2018年6月离开了东吴证券,加盟新时代证券从事食品饮料研究,同年11月从新时代证券离职;汤玮亮则在2017年3月从东吴证券跳槽至中银证券,目前仍在从事食品饮料研究。

此前曾被监管谈话

券商中国记者还发现,早在2016年11月23日,两名涉事分析师、时任东吴证券研究所负责人、甚至东吴证券都曾因此事遭遇行政监管。

江苏证监局认为,东吴证券因报告审核工作不到位,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相关推测及结论不客观,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反应了该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等问题。

故对东吴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同时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经合规总监出具意见的书面整改报告。

与此同时,丁文韬作为东吴证券时任研究所所长,负有领导责任;马浩博、汤玮亮作为署名作者,对该研究报告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故要求三人于2016年11月29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江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监管严查研报失实违规

最近几年,随着券商评选、研报转载等问题的发展发酵,监管越发重视对于券商研报业务的规范管理。

5月22日晚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正式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这是两份自律规则自2012年推出之后,时隔8年完成的首次修订。

中证协表示,此次修订旨在适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做好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提升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

修订稿中重点提到,证券公司要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

例如在人员职责方面,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进行专职合规审查(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并提高审核人员层级。

而对于质量控制方面,研报中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同时要求研报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

除此之外,修订后的规范也针对近年来兴起的自媒体研报、外部专家邀请等新型投研服务,进行了明文规范,并还强调要强化分析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研究报告转载等,并将新三板挂牌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等研究报告纳入适用范围。

声明:证券时报力求信息真实、准确,文章提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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