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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招商证券员工杜某江的老鼠仓一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判决杜某江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调查,杜某江直接操作8个账户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鲍某”等26个定向资管业务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交易股票11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趋同交易股票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

而早在2017年,深圳证监局就曾对杜某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58.46万元罚款。据悉,杜某江已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将上述96.92万元罚金缴纳完毕。
2007年9月,35岁的博士研究生杜某江进入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从事证券分析师工作,随后于2010年1月调入招商证券资管总部理财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主要负责定向资管业务投资管理。
在2010年2月至2014年6月担任投资经理的这段时间里,未能经受住金钱诱惑的杜某江,动起了歪脑筋。
“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做法就是‘跟投’。”杜某江表示,他负责管理的公司投资客户需要买进哪些股票,自己私下操作的8个股票账户中也跟着买进那些股票;卖出股票时也跟着卖出。
杜某江原本以为可以靠着趋同交易闷声发一场大财,然而不曾想私下操作这8个股票账户没有盈利,反而亏损390多万元!他说,这些资金都是客户的资金,也因为没有赚到钱,所以没有得到账户所有人支付的分红或报酬。
据调查,杜某江利用未公开信息,总共私下操作了马某、杰某、陈某、范某1、刘某、李某、祖某、冯某1等8个证券账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其中,马某是他的妻子,此账户实际控制人是他本人。陈某、范某1账户实际控制人是范某1,范某1是他的朋友。杰某、冯某1账户实际控制人是冯某2,刘某、李某、祖某账户实际控制人是她们本人。这3人他没有见过,都是经招商证券同事介绍委托账户交给他操作的客户。
经深圳证监局调查认定,招商证券“鲍某”等26个定向资管业务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数量,属于刑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杜某江作为招商证券的定向投资经理,利用其职务完全知悉上述非公开信息,且在投资权限内有完全的控制权。
经调查,杜某江直接操作8个账户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鲍某”等26个定向资管业务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交易股票11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趋同交易股票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最先发现杜某江老鼠仓,并导致其最终翻船的,正是招商证券2014年的一次内部审计。
深圳证监局于2015年10月21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月将杜某江涉嫌犯罪的行为上报证监会稽查局,并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5月10日,该案被交办至深圳市公安局,且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侦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江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但由于杜某江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自行前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地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故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人杜某江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事实上,在此案最终判决落地之前,杜某江就已经因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遭遇证监会的警告,并合共罚没96.92万元。
2017年11月,深圳证监局公布的一份罚单显示,杜某江2007年9月至2014年6月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存在两大违法行为。

为此,深圳证监局对杜某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38.46万元罚款;对杜某江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两处并罚,给予杜某江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58.46万元罚款。据悉,杜某江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已缴纳罚金96.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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