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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的议案都聚焦严打资本市场欺诈发行方面。王建军今年的议案提出,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
王建军指出,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实施方案,注册制改革再次迈出坚实步伐。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否则将影响改革成效、改革进程。去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近期,国务院金融委会议在一个月内接连三次强调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惩重罚各种欺诈和造假行为,已为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现行的刑法中,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王建军指出,这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已成为各方共识。更重要的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迫切需要加大刑法制度供给。修订后的证券法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方面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的惩戒力度,刑罚短板亟需补齐。
王建军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全面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责任追究体系。
具体来看,建议将刑法第160条从第三节移至第五节“集资诈骗罪”之后,作为第193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犯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罪的,提高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单位犯罪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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