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优化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公司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确立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10年5月、2017年7月进行了两次修改。截至目前,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证监会将证券公司分为 A(AAA、AA、A)、B(BBB、BB、B)、C(CCC、CC、C)、D、E 等 5 大类 11 个级别,这对券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风控、提升核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正向激励作用。
具体来看,本轮修改包括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二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围绕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梳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项,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三是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既反映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又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记者了解到,证券公司分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证券公司分类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按照分类监管原则,证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同时,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 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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