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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35万证券基金从业者,最新执业规范出炉!这类人才放宽入职门槛,禁止九大行为

2020-11-21 10:08 来源: 券商中国 作者: 程丹

@证券基金机构从业人员,最新的监管规则来了!

证监会11月20日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和规范水平,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据不完全统计,证券基金行业登记从业人员数量约35万人,《管理办法》将影响行业执业生态。

来看《管理办法》的关键表述:

1、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

2、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

3、从工作经历、管理经验等方面细化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

4、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强化诚信合规要求,完善负面清单管理。

5、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

6、明确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职责,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对中层管理人员提出差异化执业规范和履职要求。

7、压实经营机构的人员管理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

8、要求经营机构及时报送有关人员的内部惩戒、诚信记录等信息。

9、行业协会优化诚信查询平台,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约束。

10、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明确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证券基金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迎规范

证券基金行业是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直接影响投资者权益,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合规诚信水平,对于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证监会于2002年、2004年、2006年陆续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对于强化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和执业行为,提升行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证券基金行业逐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规范程度的专业人才队伍。

证监会机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现行部分监管规则难以适应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予以调整完善,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和规范水平,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管理办法》共56 条,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券商董监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

《管理办法》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

一是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

二是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从工作经历、管理经验等方面细化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强化诚信合规要求,完善负面清单管理。

三是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

具体来看,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等。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从业人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考察确认拟聘用的从业人员符合从业条件,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拟聘用从业人员参加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参加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证券业协会规定的条件。

行业协会根据业务类别负责组织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并作出境内外相关资质的互认安排。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互认安排等由行业协会拟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的证券从业人员,应当自被聘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证券业协会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和登记信息并办理登记。证券业协会应当自登记信息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结登记手续。登记信息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符合条件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和注册信息并申请执业注册。基金业协会应当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相关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从业人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不得从事基金业务活动。

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从事九类行为

《管理办法》在明确执业条件和执业规范的同时,还给出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性行为,包括九类情形: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二是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是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是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

五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是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是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管理办法》还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一是事前任职调查,经营机构应当在聘任相关人员前对受聘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慎调查。二是事中履职监督,要求相关人员持续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出现免职事由的,应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免职。三是事后离任审计,相关人员离任的,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管理办法》指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本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违法违规从事证券基金投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3 个月的基金经理和从事自营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在履职限制方面,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 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执业。

建立离任审计、审查制度,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其中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执业培训、年度考核、激励约束、稽核审计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强化诚信约束,加强事后监管

根据规定,证监会建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信息系统,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按要求将相关人员的职务任免、日常监管、诚信记录等信息纳入统一的电子化管理,有关信息与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共享。

《管理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信息系统,将从业人员登记或者注册情况、从业经历、诚信记录等信息纳入电子化管理,有关信息应当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共享。

在强化监管方面,对于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在过渡期内,《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但未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者进行任职备案,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 年内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从业,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 年内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并按照规定在行业协会登记或者注册。逾期不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和从业条件的上述人员,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从事相应业务。

声明:证券时报力求信息真实、准确,文章提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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